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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书剑与胡双龙、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剑,胡双龙,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剑,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被执行人胡双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刘书剑与被执行人胡双龙、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南民二终字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