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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阮国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国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55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国涛,男。2017年4月21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国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9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阮国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阮国涛,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4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阮国涛来到温岭市箬横镇花城网吧,窃走坐在226号座位上的被害人王某压在大腿下面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920元)。同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阮国涛。被告人阮国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阮国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阮国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阮国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阮国涛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被告人阮国涛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等从轻情节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人阮国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沈建宇审 判 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