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从善与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工伤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善,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从善,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本院在执行王从善与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工伤待遇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处于停产状态,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督10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