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赵某某、平舆县兴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赵某某,平舆县兴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平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19号原告翟某某,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赵某某,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兴运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平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平舆县兴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平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