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金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庆春,王金义,周庆凤,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毛庆春,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陵坡村45号。被执行人王金义,男,1937年4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红石村。372822193704036919。被执行人周庆凤,女,193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欢欢,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371322198709266929。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