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永康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康,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651号原告:刘永康,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荣,该公司经理。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关口村四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富,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永康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啸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永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元,予以免交。原告刘永康已预交519元,应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福荣审判员 杨志坚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