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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曲春玲与李玉春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春玲,李玉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春玲,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春,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曲春玲因与被申请人李玉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14日,再审申请人曲春玲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李玉春一次性给付其赔偿款535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曲春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春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