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号院悦园小区1号楼3单元地下室。负责人:XX,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凤,女,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孝,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小区21号楼322号。法定代表人:秦明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亮,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悦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悦园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悦园业委会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71元,减半收取3285.5元,由北京市海淀区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薷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