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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洪友与李志永、王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友,李志永,王爱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73号原告:高洪友,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志永,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爱华,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高洪友诉被告李志永、王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高洪友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洪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洪友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