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洪友与李志永、王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友,李志永,王爱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73号原告:高洪友,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志永,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爱华,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高洪友诉被告李志永、王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高洪友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洪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洪友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