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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袁道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袁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住于都县楂林工业园。被申请人袁道斌,男,汉族,1980年5月9日,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与袁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四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948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道斌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申请执行人于都县新东南建材厂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道斌应履行的人民币13.22163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四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