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张渚镇顺春建筑陶瓷经营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张渚镇顺春建筑陶瓷经营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张渚镇顺春建筑陶瓷经营部。经营者:朱某某。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山东省青岛市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3执2692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7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