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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俊峰申请执行武利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武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武利芳,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峰与被执行人武利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利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15号营业所开立6221881600028072715账户内有存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利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15号营业所开立6221881600028072715账户内存款9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武利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北大街营业所开立6221881600028072715账户内存款9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