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汤俊义与赵振环、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义,赵振环,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72号之一原告:汤俊义。被告:赵振环。被告: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甫,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原告汤俊义与被告赵振环、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汤俊义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俊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俊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汤俊义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