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路秀青、徐寿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秀青,徐寿康,郑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96号申请人:路秀青,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徐寿康,男,27岁,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郑烨,成人,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路秀青诉徐寿康、郑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路秀青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徐寿康驾驶的郑烨所有的鲁N×××××号轿车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寿康驾驶的郑烨所有的鲁N×××××号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查封王庆军名下所有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