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某、周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周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系该组组长。姚某、周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六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姚某、周某征地补偿款每人42008元,共计84016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六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款84016元。并承担诉讼费1900元,本案执行费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六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8644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