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长江与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江,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4行初1号原告周长江,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负责人耿建伟,主持乡政府工作。委托代理人路家云,副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委托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案原告周长江请求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长江以正在与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江以正在与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长江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周长江负担。审判长 陈和耀审判员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