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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02民初3146号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坤,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彬斌,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风光,公司职工。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所欠原告材料款共计503740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后停止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材料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就被告所欠材料款仅请求403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盛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材料款共计403万元(此欠款总额不含税款,如将来产生税款,由被告承担),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3万元;下余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0元,原告河南恒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春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