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催3号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缠民,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1/21823717、付款人为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收款人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1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