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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德军与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军,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军,农民。被执行人车建军,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德军与被执行人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车建军归还冯德军借款本金28000元及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3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除已履行的3万元外,再由被执行人履行利息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7民初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