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存立、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立,张杰,郓城县鑫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立,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鑫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杰。统一信用代码:371725228003256。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立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刚审判员  陈广学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