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娟与王秩芳、郑显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娟,王秩芳,郑显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429号原告:王雪娟,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秩芳,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郑显友,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雪娟与被告王秩芳、郑显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雪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雪娟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