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长学与花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学,花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学,男,1953年10月生于河北省雄县,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花志兴,男,1968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长学与花志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65591.27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