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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长学与花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学,花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学,男,1953年10月生于河北省雄县,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花志兴,男,1968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长学与花志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65591.27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