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华坚与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坚,潘超鹏,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64号原告:章华坚,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潘超鹏,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芳,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坚为与被告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华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章华坚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人民陪审员 黄宝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