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莲凤、潘先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莲凤,潘先尧,潘亨,樊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莲凤,女,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潘先尧,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潘亨,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樊亚宁,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莲凤、潘先尧、潘亨、樊亚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4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潘莲凤、潘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