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佟立与梅广超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立,梅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佟立,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木兰镇松江村王家屯。被执行人梅广超,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木兰县木兰镇金桥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