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正、张世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张世萍,耿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88号申请执行人谢正,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世萍,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耿立忠,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世萍、耿立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