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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940号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东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庞春梅,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清县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