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梅小军与贝浩铭、黎桦楠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军,贝浩铭,黎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63号申请执行人梅小军,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贝浩铭,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黎桦楠,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梅小军诉被执行人贝浩铭、黎桦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小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贝浩铭、黎桦楠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洁玲用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2栋1单元3层A室的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小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贝浩铭、黎桦楠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洁玲用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2栋1单元3层A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