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付飞泉与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飞泉,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54号原告:付飞泉,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庆丰路。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丹桂苑A栋13室。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飞泉与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付飞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飞泉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飞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付飞泉负担。审 判 长 宁红兵审 判 员 阚常绢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