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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付飞泉与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飞泉,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54号原告:付飞泉,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藤田庆丰路。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丹桂苑A栋13室。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飞泉与被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付飞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飞泉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飞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付飞泉负担。审 判 长  宁红兵审 判 员  阚常绢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