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执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某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陆坊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某在秀谷镇秀谷西大道金旺佳苑2栋1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01433,面积133.63m2),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某所有的秀谷镇秀谷西大道金旺佳苑2栋102号(产权证号201201433,面积133.63m2)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