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喜凤与吕永升、沈建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凤,吕永升,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吕永升,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沈建仓,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武智,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吕永升。本院在执行刘喜凤与吕永生、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永生、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16)豫018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吕永生、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财政分局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财政分局的拆迁补偿款1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