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左玉芹与沭阳县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芹,沭阳县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242号原告:左玉芹,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竹,系原告左玉芹丈夫。被告:沭阳县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西侧苏州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京霞、左亮,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训芹诉被告沭阳县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5元,已减半收取61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