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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浩宇盗窃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浩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97号罪犯王浩宇,1987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王浩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浩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浩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浩宇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胡红霞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