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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现功、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现功,张彬,常联东,李敏,张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秦现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联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常联东、李敏、张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秦现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秦现功称,鲁Q×××××号车异议人与李敏于2016年10月18日已签订买卖协议,并交付车款,此时申请人张彬还未起诉李敏,也未申请保全。因该车是消费贷款购买,需还清车贷才能过户,故车辆未过户。异议人与张彬无如何任何经济纠纷,请求法院撤销对异议人车辆的保全。本院审查查明,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彬与被执行人常联东、李敏、张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59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9日查封登记在李敏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日产尼桑轿车一辆。2017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张彬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秦现功对该车辆的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车辆异议人秦现功已购买,并提供2016年10月18日与被执行人李敏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价款6万元,以工资折抵24000元,另36000元支付现金,并说明未办理过户是因新车购买尚不足三年,车贷未还清,原车主李敏想保留原车牌。另查明,车牌号为鲁Q×××××日产尼桑轿车现登记所有人为李敏,该车系2014年5月24日在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于2017年5月2日还清车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敏名下的鲁Q×××××尼桑轿车系贷款购车,该车在法院查封前尚未还清贷款,导致异议人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故异议人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鲁Q×××××日产尼桑轿车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金萍审判员  宋占友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