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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兵、冀波肖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兵,冀波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监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兵,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冀波肖,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兵与被执行人冀波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邯山执字第00224-2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邯山执字第00224-2号裁定。院 长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对前款第一项书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