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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亚、张孝东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刘亚,张孝东,张继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孔台村孔台62-1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孝东,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黄连沟村黄西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继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岗店社区北街48号。曾因殴打行为,于2007年1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为,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3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7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张孝东、张继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张孝东、张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亚在本区四团镇横桥村砂碛920号因琐事与被害人陈牛牛发生争执,进而伙同被告人张孝东、张继伟等人对陈牛牛、陈家宝拳打脚踢,又独自持木凳将陈牛牛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陈牛牛因外力作用致头皮缝合创、面部挫伤等,被害人陈家宝因外力作用致颈部挫伤,二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各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牛牛、陈家宝的陈述,证人孙楠楠、刘大俊、陈卫林、王昌喜、李培培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张孝东、张继伟无视国家法制,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亚、张孝东、张继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张孝东、张继伟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亚、张继伟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孝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三、被告人张继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