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昭鹏与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鹏,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207号原告刘昭鹏,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龚鹏,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昭鹏诉与被告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昭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昭鹏以与被告龚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刘昭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昭鹏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万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