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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昭鹏与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鹏,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207号原告刘昭鹏,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龚鹏,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昭鹏诉与被告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昭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昭鹏以与被告龚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刘昭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昭鹏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万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