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1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卞松立、李志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松立,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卞松立,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卞松立与被执行人李志强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卞松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志强在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为止,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李志强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