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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亮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57号被执行人:刘明亮,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明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刘明亮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