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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健与黄小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356号原告:向健,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孝道,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小玉,女,1992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健与被告黄小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健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向健承担。审 判 长  候永勇人民陪审员  谢宝树人民陪审员  刘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