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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井富与孙加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富,孙加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38号原告:吕井富,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孙加奇,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大庆市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井富诉被告孙加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井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井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井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吕井富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