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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郝某某女婿),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8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保全费32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审理阶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以其上述小轿车作价48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后主动履行案件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以本案执行完毕,剩余部分再不追偿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车辆的查封。执行费122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