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平,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49号原告:王春平,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李建屯。被告:支军,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太平庄屯。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富荣贵,职务村主任。原告王春平与被告支军、兰西县平山镇卫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王春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春平负担。审 判 长 薛 莉审 判 员 刘伟辉人民陪审员 康俊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