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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6436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何军军、陈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何军军,陈圣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436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99号复地新城93号3-1室、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2344531W)。负责人:倪旭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子嫣,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军军,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陈圣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何军军、陈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