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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撤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开萍与张雪丽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开萍,张雪丽,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撤17号原告:李开萍,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军,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364979。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伍杰,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189322。被告:张雪丽,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张建国,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李开萍与被告张雪丽、张建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开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李开萍承担。审 判 长  龚莉莎审 判 员  黄 婉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芸海书 记 员  陈祥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