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桂梅与被执行人吕志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梅,吕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任桂梅,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吕志亮,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任桂梅与吕志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三查,被执行人吕志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