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441号原告: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宝源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1016,组织机构代码69250364-4。法定代表人:彭秋华。委托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二路1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320XU。法定代表人:艾士雄。原告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深圳市爱瑞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宜然(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