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延茂,该公司总经理,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台村商贸一条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才,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积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