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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亮陈光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亮,陈光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431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04932P。法定代表人:陈敬,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亮,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光宜,女,汉族,1954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陈光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