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梦飞与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梦飞,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164号原告:任梦飞,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河南省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72999189X0。法定代表人:李玉政,职务董事长。原告任梦飞与被告安徽省萧县东方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任梦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梦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803元,减半收取3402元,由原告任梦飞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搜索“”